普洱府志|历史上唯一为茶定制法律的史记

作者:昆明万融科技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22-08-18 23:32 阅读:188

普洱府志|历史上唯一为茶定制法律的史记


普洱府,清雍正七年(1729年)分车里宣慰司所辖的江内六版纳地置,属云南省。雍正十三年(1735年)置宁洱县为府治所,由元江分府升格为府。


普洱府志|历史上唯一为茶定制法律的史记


清代,曾先后编纂过三部《普洱府志》。第一部是道光二十年(1840)知府郑绍谦组织编纂的道光《普洱府志》;第二部是道光三十年(1850)知府李熙龄组织编纂的道光《普洱府志》;第三部是光绪二十六年(1900)知府陈宗海组织编纂的光绪《普洱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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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郑志已不存于世,但第二部李志其基础资料源于郑志,对郑志残编进行“应损者损之,应益者益之”的加工改造。所以书的作者标识的都是郑绍谦、李熙龄两人,“序”也有收录了两人的序。所以现在存世的《普洱府志》就只有1850年道光郑绍谦、李熙龄纂修和1900年光绪陈宗海纂修的两种。


光绪普洱府志全面记述了普洱府自然、人文、政治、经济、军事等各方面,分类及其结构较为合理,现代志书也承续着其“影子”,虽然一些内容现在看来繁杂琐碎,但有的观点与我们今天大相径庭,这完全是顺理成章的事。


普洱府志|历史上唯一为茶定制法律的史记


光绪普洱府志成书于清未国家积弱积贫的多事之秋,内忧外患,情势危殆,身处国难当头的主编者对编纂府志的用意是十分明确的,态度也是十分严谨的。陈志由六十余人历时三年编纂而成。


光绪《普洱府志》对前两部志书史料“删其繁,补其阙”;体例上“一仿省志”即《云南通志》,对道光志作了较大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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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昆仑就为大家全面分析这本《普洱府志》是如何记述当时的普洱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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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书记载:


【原文之一】《古今图书集成》:康熙二十二年,定各省茶课〔1〕。广西、云南茶课:二省不产茶,凡有贩〔2〕茶,抽税〔3〕无定额,汇〔4〕入杂税内。又〔6〕:二十四年,直省〔5〕奏报,杂赋共银三万二千三百五十九两八钱八分四厘,零内〔7〕普洱府税银一千六十四两八钱,留充分兵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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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1〕课:旧指赋税,茶课就是茶税。


〔2〕贩:买贱卖贵也。买货出售。


〔3〕抽税:征收税金。


〔4〕彙:“汇”的繁体字。


〔5〕直省:直隶地区和各省。


〔6〕又:表示在某个范围之外有所补充。


〔7〕零内:零,零碎、小数目的(此指不足整引收取部分);内,读nà,古同“纳”,收入。零内,不足整引的茶税收入。思茅师专的《清代普洱府选注》(邓启华主编)此处断句把“零内”分开,“内”作“其中”解,觉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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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古今图书集成》记载:康熙皇帝在二十二年(公元1683年),核定了下属各个省的茶税任务。在当时,广西和云南的茶税任务:这两个省从不外销茶叶,所以凡是有买茶出售的,征收税金不审核具体的金额,而是汇总到杂税范围内。


补充注解:到了公元1685年,直隶地区与各省的上奏报告,田赋之外的各种附加赋税一共是白银三万二千三百五十九两八钱八分四厘,这个数字不足整引的茶税收入普洱府上报税银一千六十四两八钱,所以这部分留存在当时的地方作为补充军队的给养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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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此段文字非常明确的告诉我们,在康熙时,云南的茶叶还没有作为大宗产品流通在市场端。这并不否定云南是茶叶的鼻祖原产地,只是说还没有大力发展。


那时,产普洱茶的区域古六大茶山还没有进行“改土归流”(也叫废土改流,就是把少数民族土司头目废除,朝廷派任流官去统制。


现在的“自治”州县也是书记外派,州县长民族担任),或者说清廷还没有控制现版纳区域。普洱茶还没有发展起来,1729年才设立普洱府,同期有“攸乐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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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之二】《大清会典事例》:雍正十三年,题准〔8〕云南商贩茶,系〔9〕每七圆为一筒,重四十九两,征收税银一分;每百斤给一引〔10〕,应〔11〕以茶三十二筒为一引,每引收税银三钱二分。于十三年为始,颁给茶引三千,饬〔12〕发各商行销办课,作为定额,造册题销〔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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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8〕题准:奏经皇帝批准。


〔9〕系:拴、绑。


〔10〕引:指商人运销货物的凭证,也是通行执照。


〔11〕应:允许。


〔12〕饬:读 chì,同“敕”,告诫,命令。


〔13〕题销:上奏经皇帝批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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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大清会典事例》记载:雍正十三七年,经过上奏,皇帝批准了云南经商贩卖出售茶叶的法律条规:当时流行捆绑七个大团茶成为一筒,重量为四十九老两(49÷16﹦3.0625斤,清代一市斤等于十六两。


这里要注意的是,清代的斤两与现在国际标准千克是两回事,当时的一斤是相当于现在国际标准596.82克,1两相当于37.3克,49两相当于现在1827.7克),收取赋税白银一分;每一百斤发给通行凭证一张,所以允许把三十二筒茶叶作为一引(32筒相当于98老斤,约整数100老斤,相当于现在58.5kg),每引收取的税银为三钱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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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从雍正十三年开端,每年发放给云南的茶引有三千张(294000老斤,相当于175465kg,约176吨),命令发放茶引到各商行办理课税,作为固定征收的税额,每年登记造册,上奏皇帝以批准报销。


【串解】从这段文字中可以看出,普洱茶的鼎盛期应该是从清朝雍正十三年(1735年)开始,这个期间有了“茶法”,以前的普洱茶仅仅只是云南的特有物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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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三】又:乾隆十三年,议准云南茶引,颁发到省,转发到丽江府,由该府按月给商,赴普洱府贩买,运往鹤庆州之中甸、各番夷地方行销,其稽查盘验由邱塘关、金沙江渡口照引查点,按例抽税,其填给部引,赴中甸通判衙门呈缴〔14〕,分季汇报,未填残引〔15〕,由丽江府年终缴司〔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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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14〕呈缴:呈,送交、呈报(敬词,恭敬地送上去);缴,交纳、交付;呈缴,送上交纳。


〔15〕残引:残,不完整。不足整引的零星部分。


〔16〕司:旧时官署的名称,相当于后面的税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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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这里也要补充说明:在乾隆的十三年(1748年),审议核准了云南省的交税茶引的数量,发布命令至云南省府,然后又向下转发到丽江府,由丽江府按月提供给茶引给到茶商,然后才能到普洱府去购置茶叶,运输经过鹤庆州到达中甸、各个边境少数民族地域进行销售,这其中的验收核对物资数量由途经的楚雄府邱塘关、丽江府金沙江渡口按照所拿茶引数量核对商人携带的茶叶,按照“茶法”交纳课税,茶引需要上注明中央机构(户部)发放的茶引,然后再到中甸府通判官衙门去送上交纳,各自按季度汇总上报,茶引如果有破损的情况无法填写注明的,由丽江府每年结束再上交到税务司。


【串解】这段内容也充分的补充说明了普洱茶鼎盛期,乾隆时代的贩运茶叶路径和交税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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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府志》史料记载,1729年,普洱茶的成品被送往当时的皇帝手中,因口感独特等众多原因被定为贡品,并设立了贡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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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茶的制作约定俗成为相对固定的程式,大体分为"祭祀茶神、原料采选、杀青揉晒、蒸压成形"4个程序。


但是贡茶从茶树的选种,茶园的管理、茶叶的采摘、萎凋、杀青、揉捻、晾晒、蒸制一系列过程,贡茶的制作技艺都是十分微妙和精细的。全手工制作,而且全凭感觉和经验,没有任何参考数据和文字。


因此,贡茶的制作工艺颇为费工、费时、费力,制作效率比现代制作技艺效率低。基于这种原始的操作方法,贡茶要继续发扬光大,难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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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贡茶因为独特的原料优势和制作技术,一直保持着独立的制作形式,但现代的普洱贡茶的制作技艺其实是中断后重新恢复和创新的。大约在1840年之后,由于历史原因,贡茶的制作就已经渐渐隐退在历史的硝烟中。


直到2017年贡聘号联合近百位资深制茶人,追溯真正古法,复刻历史皇家“味酽清绝”之正统贡茶、贡瓜;以“传承经典文化,创制中国贡茶”为使命,奉天下爱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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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关于普洱茶的最早文字记载,我们大部分都是引用的唐代樊绰《云南志》又称《蛮书》。其书卷七《云南管内物产第七》说:“茶,出银生城界诸山,散收无采造法。蒙舍蛮以椒、姜、桂和烹而饮之。”


然而樊绰也是从他以前去过云南的袁滋所著《云南记》、韦齐休所著《云南行纪》等,结合自己所搜集的各种资料,才写出《云南志》十卷,他自己也并没亲身经历去实地考察。


所以说,《蛮书》中的内容都还不是官史正史,真实性是要打折扣的。而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知府陈宗海组织编纂的光绪《普洱府志》,与《云南通志》许多内容一致,属于正史,真实性比起其他的书籍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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