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代茶税发展漫谈

作者:茶眼看陕西 更新时间:2022-08-12 09:50 阅读:416

茶税即茶叶税收,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自唐德宗建中元年始开征,经过宋朝的进一步发展,于元、明、清三代一直沿袭下来。茶税的征收,在一定时期内,对促进和规范茶叶经济发展,完善法律条文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其征收也极大地打击了茶农的生产积极性,是剥削茶农的一大手段。


历代茶税发展漫谈


唐朝茶税


我国征收茶税,始于唐。隋唐以前,茶叶一直是皇家贵族的专属饮品,寻常百姓很难喝到这种昂贵的东西。公元758年,陆羽完成了世界上最早的茶叶专著《茶经》,系统而全面地论述了栽茶、制茶、饮茶、评茶的方法和经验,从此茶的产量逐年增加,茶叶也慢慢进入中国百姓家中。


安史之乱后,唐朝皇帝的威信衰落,各地藩镇割据,为了筹措粮饷进行消灭割据势力的战争,唐德宗开始对茶叶征收什一税(即茶叶销售收入的十分之一将被作为税金征收)。这项税收政策执行了两年就使国家财政状况得到了改善。于是在之后的岁月里,每当朝廷财政困难的时候,都会开征茶叶税。


唐文宗大和年初,为了解决了茶叶定价问题,文宗皇帝下诏,把所有的茶叶交易都放在官府开设的市场内,茶叶由官府统购统销。这就是历史上著名茶榷制度,它使茶叶成为国家垄断的交易。唐文宗大和年间,江西饶州浮梁是全国最大的茶叶市场,据记载,"每岁出茶七百万驮,税十五余万贯"。唐代大诗人白居易在《琵琶行》中,还写下了"商人重利轻离别,前月浮梁买茶去"的著名诗句,反映了当时贩茶是十分有利可图的买卖。


茶榷制度从唐文宗时期制定以来,直到太平天国以后才被取消。最初制定茶榷制度的唐文宗并没有想到,自己为了增加税收的一个举措变成了一个延绵千年的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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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茶税


宋代商税分过税(商品流转税)及住税(商品交易税)两种,税率也大体固定为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茶税税率与这两种税率不同,实行定额货币税制。


北宋初四川茶通商时,过税每斤两文,住税每斤六文,本路范围销售,按平均经过五处税务计,每斤十文。南宋初,赵开改革茶制,实行卖引法,每斤春茶输钱七十文,夏茶输钱五十文,平均每斤以六十文计,沿途过税每斤纳一文,住税纳一文半,税率分别为千分之十六和千分之二十五,均低于一般商品的平均商税率。从全国范围考察,治平三年(1066),茶税较高,为一百一十万贯。


较唐代最高年份大中六年(852)的八十万贯高出约三十万贯。但宋茶产量约为唐茶产量的三倍,据此计算,宋茶税负比唐茶税负低得多。


宋太祖乾德二年(公元964年),朝廷在各主要茶叶集散地设立管理机构榷货务,主管茶叶流通与贸易,茶商贩销茶,须先到京师榷货务(南宋在东南三榷务和成都榷务)处申请,由榷务开给引凭,又称"税引"。税引填报茶商姓名、住址、担保人、经营茶品种、价格、应纳税正茶数量、纳税期限等项,与茶引同行。


宋代的茶税制度远较唐代严密,茶税征管办法也更加合理,其税引一式三份,由榷货务、商税院及茶商各持一份,可互相对照,防止作弊。这些不但较唐代税制更为优越,以至于元、明、清也难以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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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茶税


元代废除榷茶制,改为“引票”制。“引票”制最早实行于元世祖中统二年,潭州路总管张庭瑞变更引法,每引纳2缗,允许茶叶自由买卖, 于是茶税也年年增加。


元世祖至元十三年以三分取一,第二年增到三分之半,此后仍不断增加。至元二十一年,正税每引增1两5分,合旧制3 两5钱。至元二十三年,每引价由3贯600文增到5贯。至元二十六年增到10贯。元朝茶税在三十八年(1276年—1314年)时间里,增加了三百六十倍。


茶税苛重,商贩售茶价格就高,百姓无力购买,造成销路受阻,茶叶生产也就随之受到影响,加上苛捐杂税,使茶农们长期过着水深火热的生活。元顺帝至正十一年(公元1351年),颖州刘福通等率红巾军起义,其根据地所在地桐柏山脉为著名茶区,当地制茶工人和茶山雇工对官府忍无可忍,纷纷响应起义军,成为红巾军的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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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茶税


明代实行的是“榷茶引税”两制并行制。以榷茶易马为主,收税为辅。由于饮食结构不同,北方少数民族对于茶叶的依赖远远高于中原民族。中原王朝的统治者对茶叶又具有完全的定价权,于是,茶叶变成了类似于今天石油一样的政治性商品和战略性物资,也成为中原王朝用来化解或控制北方游牧民族的武器。


明代的茶引制度一般施行于东南各省广大的茶区,政府卖引,商人纳钱请引,政府由此获得大量的引钱收入。商人所付的引价,初用铜钱缴纳,后来改为收钞,云南等地则征银。据史料记载,明朝各地茶课钞数可考者有:“应天府江东瓜埠巡检司钞一十万贯;苏州府钞二千九百一十五贯一百五十文;常州府钞四千一百二十九贯,铜钱八千二百五十八文;镇江府钞一千六百二贯六百二十文;徽州府钞七万五百六十八贯七百五十文;广德州五十万三千二百八十贯九百六十文;浙江钞二千一百三十四贯二十文;河南钞一千二百八十贯;广西钞一千一百八十三锭一十五贯五百九十二文;云南银一十七两三钱一分四厘;贵州钞八十一贯三百七十一文。”从上述材料来看,明政府的茶课收入相当可观。


清朝茶税


清初仍实行榷茶引税并行。康熙二十二年(公元1684年),茶税范围广,税率高,正税之外,还有厘金。每引茶税,低者1钱2分9厘3毫,商者3两9钱至10 两5钱。到清未,战乱不息,茶叶贸易以税收为主,以增加库入,补助地方行政费用。十六世纪,外国资本入侵中国,鸦片战争爆发后,外国资本家与内地官僚地主买办相勾结,对茶行、茶栈、茶客、茶贩大肆盘剥,茶农受尽其害,茶叶生产衰落。


民国时期,仍然征收茶税。新中国成立以后,旧茶税制度废除,茶叶成为货物税——工商税的一个税目。1984年10月,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以后,茶税属于产品税中的一个征税范围。


茶税利弊


茶税的征收,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在一定时期内,对促进和规范茶叶经济发展,完善法律条文有积极的作用。但是,茶税的重征收也极大地打击了茶农的生产积极性,是剥削茶农的一大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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